總局令(第 68 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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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總局令 第 68 號
發布單位: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發布日期:2014-08-1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68 號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已經2014年8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梁
2014年8月15日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必須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范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
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