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確保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杜絕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
3.職責
3.1《動土證》由動土所在單位辦理,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門審核會簽,當班調度主任審批。
4.工作程序
4.1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 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 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一級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 動土作業應設專人監護。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在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地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
少0.8m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防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 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等,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個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間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5.相關文件
《HG23017-1999 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動土安全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