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一、二、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劃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4529-1993 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劃分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區。
按GB3095的規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和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3.1.1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
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3.1.2 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區)
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
3.1.3 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三類區)
指特定工業區。
3.2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自然保護區:按GB/T14529的規定,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風景名勝區: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3.3 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指因國家政治、軍事和為國際交往服務需要,對環境空氣質量有嚴格要求的區域。
3.4 特定工業區
指治金、建材、化工、礦區等工業企業較為集中,其生產過程排放到環境空氣中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且其環境空氣質量超過三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濃度限值,并無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區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業區。
3.5 一般工業區
指特定工業區以外的工業企業集中區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業區。